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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從人民警察到故意殺人犯,十來年借款了,47歲的陳紹紅還是沒能接受這個現實。
  讓他命運陡轉的事件,發生在1996年3月。那時,他還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鎮龍派出所副所長。在一次抓賭行動中,三名民警鳴槍示警整合負債,一名賭徒中彈身亡。
  “我不信用貸款確定是不是我擊中的。”陳紹紅說。三年後,他被橫縣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。最終,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、剝奪政治權利2年,罪名是故意殺人罪。
  陳紹紅覺得委屈:法院認定其在現場開了兩蒸烤箱槍,但一直沒有出示第二枚彈頭;一些目擊者稱他開了兩槍,但陳紹紅認為,有的證言前後矛盾。
  “1999年8月下借貸旬,我舉報局領導受賄,9月7日,我被逮捕了。”陳紹紅一度投書媒體,猜測兩件事之間存在聯繫。
  中國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,事實上,針對此次事件的專案組至少在當年2月已啟動調查。成立專案組的原因是,陳紹紅與死者家屬都在不斷上訪,驚動了上級。
  橫縣公安局時任副局長何平告訴記者,1998年,縣局出於保護民警的考慮,為解除取保候審的陳紹紅重新安排了崗位。如果他不向上級要求官複原職,也不會引起調查。
  “其實,我們找到了他開了兩槍的證據。但是,這個不能說。”專案組成員劉密(應要求化名)透露,案件偵辦沒有問題。
  鳴槍後有賭徒中彈
  1996年3月13日,陳紹紅帶隊赴橫縣鎮龍鄉上白麵村執行抓賭任務。兩個月前,他剛被橫縣公安局評為“十大破案能手”、“優秀所長”。
  陳紹紅當警察時已是28歲。此前,他做過4年民辦小學老師,還在鎮龍鄉計生站幹了6年。1995年,也就是入警第二年,陳紹紅出任鎮龍派出所副所長。
  當天一起執行任務的持槍民警,還有鎮龍派出所的黃世旺、周興實以及鎮龍林場派出所的謝永華。另有4名治安隊員、兩名警校實習生參與行動。
  下午3時,他們到達任務指定的黃姓村民家。推開大門,正前方是一間坐西朝東的大廳,北邊有一間廚房。幾個村民正在大廳打麻將賭錢。
  “我們喊:‘不許動,我們是警察!’他們知道公安來抓賭,都想往外沖。”陳紹紅回憶。這時,有民警朝天空鳴槍示警,陳紹紅也開了一槍。他們用的都是五四式手槍。
  一些村民隨即躲進廚房。緊追的民警發現,廚房另有村民正在飲酒,兩撥人混在了一起,有人開始跑向與廚房相通的兩間廂房。現場一時有些混亂。
  根據事後現場勘查記錄記載,這間廚房面積不到14平方米,一個長近兩米、寬近1米的竈台挨著北牆。竈台最北端,有一根煙囪沿牆直通瓦頂。
  追入廚房的陳紹紅沒有想到,從他跨進廚房的那一刻起,一項罪名正向他走來。
  3年後,判決書所還原的現場是:謝永華朝廚房瓦頂開了一槍,接著追趕一賭徒進入較大的廂房,隨後退出廚房;黃世旺則追入另一間廂房,爬到炕上。只有陳紹紅在廚房內。
  “砰!”陳紹紅回憶,他在距廚房門口約1米遠的地方鳴槍示警。判決書載明,這一槍,是“向廚房內煙囪方向斜開一槍”。
  悲劇拉開了帷幕。一名叫梁必欽的村民正好在煙囪附近的竈台邊,他當時正要踏上竈台。
  多名在場人士在筆錄中證實,陳紹紅開這槍前後,他們聽到了不止一聲槍響。
  梁必欽倒地了。“我也不知道他怎麼了。看到人倒了,我就叫蒙橋生去銬他,然後我向外走。”陳紹紅說。
  當時,蒙橋生在鎮龍派出所實習還不到一周。按照其筆錄的描述,他拉起梁必欽,但手一放,梁又倒下去了。接著他發現,梁必欽前額有個傷口,但人還能呼吸。
  “我有些心慌。那時聽到不止一聲槍響,我不知道是誰的子彈擊中梁必欽。”陳紹紅說,隨後,他給梁必欽的傷口敷煙絲止血。
  黃世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,當時現場混亂,事隔17年,他已經記不清細節,“應該去查閱案卷”。
  但在案卷中,對梁必欽倒地前的細節,陳紹紅、賭徒及其他民警之間說法不一。有人說,陳紹紅只開了一槍;也有人說,陳紹紅開了兩槍,第二槍擊中梁必欽。
  關於開槍數的爭論持續至今。但大家都認同的是,梁必欽倒地時,單看站在廚房內的持槍者,只有陳紹紅一人。
  梁必欽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。陳紹紅稱,村民後來越聚越多,不准他離開,“他們認為是我槍殺了梁必欽”。
  “找不到彈頭,證據經不起歷史考驗”
  陳紹紅被指認為凶手。不過,從1996年開始,那枚擊中死者的彈頭一直沒有找到。
  彼時在橫縣公安局當民警的馮偉,難以忘記“救援”陳紹紅的場景:“現場村民情緒激動,陳紹紅被困了幾個小時,身上還有槍。萬一起了衝突,後果不堪設想。”
  19時,馮偉與時任副局長何平、盧東隆等人一起趕到上白麵村。同時前往的,還有縣政法委領導及橫縣人民檢察院的刑檢科副科長、法醫。
  何平向記者證實,現場氣氛緊張,有人想把警車推進溝里,還有人點起火堆,不讓警車離開。
  何平、盧東隆事後分別在一份《情況說明》中提及,為了緩解群眾情緒,盧東隆當即叫陳紹紅交出手槍,並給他戴上手銬,將其帶上汽車。
  按照二人的說法,上車後,陳紹紅承認自己擊中了梁必欽。
  陳紹紅如今對此否認:“我在廚房只開了一槍,不知道有沒有打中。所以,在車上我沒有承認。”
  在圍困的人群之外,民警正詢問目擊者,試圖還原現場。黃某進等4名案發時在廚房飲酒的村民,當晚指認陳紹紅在廚房“開了兩槍”,且第二槍擊中梁必欽。
  緊接著的3月15日,村民黃某仲描述得更詳細:“我見陳紹紅一舉槍就響了,梁必欽額頭上的頭髮像被氣浪猛吹了一下……”
  至於陳紹紅開槍的次數,黃某仲稱“實在不清楚”。
  第二天,陳紹紅被送往縣公安局停職審查。3月28日,他在筆錄中承認自己“開一槍”,梁必欽“剛好面向我腳踏竈台、往上一蹬,被我開槍擊中。”
  “民警說,這是做給群眾和領導看的,不會處理我,因此要我配合承認擊中了人。”陳紹紅今天同樣否認此間細節。
  記者註意到,這份筆錄為“詢問筆錄”而非針對犯罪嫌疑人的“訊問筆錄”,每頁只有陳紹紅簽名而沒有手印。陳稱,該筆錄是2000年在橫縣人民法院複印的。
  公安局法醫也在案發當晚進行了屍體勘驗。死者在前額偏左、後枕部各有一處創口,形成貫通傷,顱骨碎片內板可見彈丸金屬碎屑粘附。
  何平還指揮5名公檢幹警,在廚房距西牆170cm、南牆70cm的地面發現了一枚彈殼,併在距煙囪7cm的北牆上提取到一枚彈丸。
  時隔8個月,這些物證被送往自治區公安廳進行槍彈痕跡鑒定。結果顯示,彈頭完整,但由於發射後碰撞到某些物體致使膛線痕受到損害,失去鑒定價值。而彈殼確系陳紹紅開槍後留下。
  這意味著,陳紹紅在廚房內開了一槍。至於這槍是否擊中死者,尚不可知,因為這枚彈丸完整,而擊中死者的彈丸已不完整。
  一個月後,12月19日,陳紹紅因涉嫌過失殺人被逮捕。
  案件到了縣公安局的預審環節。這時,分管預審的時任副局長梁立軾發現,已掌握的證據並不充分。
  梁立軾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,案發現場是不到14平方米的泥瓦屋,打進子彈應該很容易留下痕跡,“如果能拿彈頭痕跡與手槍對照,很容易知道是誰開槍。”
  “但是1996年沒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。所以我說,認定陳紹紅開槍打死人的證據不確鑿,經不起歷史考驗。”梁立軾坦言,他要求民警繼續勘查、尋找彈頭。
  梁立軾還有另外一個疑惑:如果陳紹紅站在距廚房門口一米的位置,梁必欽站在竈台前,子彈似乎難以從其前額進、後枕部出。
  公檢法聯合辦案重新調查
  1999年,梁立軾退居二線。此前,他看過一次補充勘查的材料,民警依然沒有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,“證據經不起歷史考驗,以後事就多了”。
  1998年2月,陳紹紅被解除取保候審,隔了幾個月即被調往另一派出所當警察。他只在看守所獃了48天。
  這次“恢復自由”,產生了不同的解讀。陳紹紅認為,自己不是凶手,應該官複原職。
  但按照何平的說法,1996年案發當晚,縣局就可以確定陳紹紅涉嫌殺人,“但是,我們不想處理他,想保護我們的民警”。
  1999年9月,陳紹紅被重新逮捕。
  他堅稱,這是因為自己8月下旬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領導受賄,因此迅速遭到了報複。
  但是,多名警方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,陳紹紅被重新逮捕,與上級要求橫縣政法委組織公檢法成立專案組有關。
  何平說,當年,陳紹紅要求恢復所長職務,不斷向上反映遇到錯案;而死者家屬發現陳紹紅還在當警察,也向上表達不滿,“雙方都告得很厲害,上級責令我們查辦。”
  “原本安撫好死者家屬,這事就這麼過去了。但是陳紹紅不服,還想當官。我們是保護他的,他不領情。”他說。
  專案組成員劉密也覺得:“如果陳紹紅不向上級公安告狀,本來都沒人管他這個案子了。”
  調查是1999年2月5日重新啟動的。當天,何平率領縣公安局民警,“會同檢察院、法院的同志依法對陳紹紅開槍事件的中心現場進行重新勘查”。
  據記載,這次勘查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證。之前,警方1997年4月曾進行重新勘查,併在廚房竈台前提取到一枚彈殼,但因生鏽而失去鑒定價值。
  對彈殼的最新一次發現是1999年3月。發現彈殼的地點是住宅大門的東北牆角,經鑒定為陳紹紅擊發。報告沒有記載彈殼的提取時間。
  雖然沒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,但重新詢問證人隨之開始。縣政法委副書記一度直接作為詢問人。
  較早被詢問的,是持槍民警黃世旺、謝永華。與1996年一樣,他們堅稱死者中彈時正在廂房,且鳴槍示警的方向是朝瓦頂。
  案發時站在陳紹紅身後的治安隊員覃正懷,則把陳紹紅射擊位置描述為“站在竈台的後面”。
  隨後,黃某進、黃某凡,這兩名在案發當晚指認陳紹紅第二槍擊中死者的村民,共同補充了一個細節:陳紹紅在開第二槍之前,先移動一兩步到了竈台角。
  記者註意到,覃正懷、黃某進及黃某凡此番所稱的射擊位置,均比陳紹紅原稱的站位,離死者更進一步。
  事實上,在1996年警方筆錄中,村民並沒有說陳紹紅射擊時移動了位置,該說法至遲出現於1997年2月。彼時,陳紹紅剛取保候審,村民黃某揚在接受死者家屬代理律師的詢問時,稱陳紹紅一進門就朝梁頭部開槍,一槍不中後,“更凶地向竈台前進一步”,又對梁頭部“猛開一槍”。
  如這一細節屬實,梁立軾關於射擊角度的疑惑則可以解開。
  這一說法1999年出現在更多證人的筆錄上。3月,蒙橋生稱,陳紹紅先開了一槍,後來“他又轉移到大鍋竈台後的位置上”,再開了一槍。
  4月,黃某仲稱,陳紹紅開完第一槍後,就“走過我左手邊的竈背處,右手拿著槍指向竈角方向又開了一槍”。
  這與他們在1996年的說法並不一致。1996年,蒙橋生僅稱陳在廚房開了一槍,黃某仲的說法則是“因我害怕心極度驚慌,到底他(指陳紹紅——記者註)打幾槍,我實在不清楚”。
  關於蒙橋生對槍數、位置等說法的變化,劉密認為,這是蒙橋生1996年沒說實話。
  專案組成員稱有不能公佈的物證
  蒙橋生、黃某仲的證言在1999年11月被橫縣人民法院採信。儘管庭審時,陳紹紅提出二人1996年、1999年的說法前後矛盾。
  令他更不解的是,擊中死者的彈頭,至今依然沒有找到。
  最終,橫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紹紅有期徒刑10年、剝奪政治權利2年。二審維持原判,且沒有開庭審理。
  此前,橫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。不過,死者家屬的訴訟代理人認為定性錯誤,應定故意殺人罪。
  判決書最終認定,陳紹紅在執行取締賭博活動公務中,明知槍支的殺傷性能,明知在不足14平方米的廚房內既有參賭人員亦有一般群眾的情況下開槍示警,有可能傷人或死人的後果發生,但其採取了放任態度,違反《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》,開槍示警,造成了他人中槍死亡的後果發生,其行為屬於間接故意殺人,已構成故意殺人罪。
  “故意殺人通常必須有動機,可陳紹紅本身就沒有這個動機,他連死者都不認識。”梁立軾對定性有些不解。
  按判決書認定的事實,陳紹紅見有人亂竄,便向廚房內煙囪方向斜開一槍,又迅速移到竈台背後大房與二房之間的位置向竈台方向斜開一槍,剛好擊中踏上竈台的梁必欽。
  陳紹紅對此不服:“既然認定我在廚房開了兩槍,為什麼只提取到一顆彈殼?”他稱,法院採信的證言里,對開槍次數也沒有一致的說法。
  對於擊中死者的射擊位置,陳紹紅說,覃正懷曾在開庭前寫了一份說明,稱陳的射擊位置是在廚房門口,而非自己筆錄所言的竈台背後,“但法院認為,覃正懷已向公安機關作了陳述,故沒有採信。”
  “我到現在我還心疼,心裡一直放不下。”覃正懷告訴記者,1999年核對筆錄時,他向民警提出了這點錯誤,“但對方說不用,說公安局是保護陳紹紅的,不要緊”。
  但是,當事民警向記者否認了這一說法。
  何平、劉密均表示,經過多方瞭解,現場只有陳紹紅的位置可以擊中死者。
  “既然如此,為什麼庭審不出示槍擊位置圖?其他民警自稱所在的位置,有沒有提取到相應的彈殼、彈丸?”陳紹紅提出疑惑。
  他稱,據他瞭解,有兩名村民看到了某民警在廂房內朝梁必欽的方向射擊。
  但這沒有改變法院對陳紹紅的定罪量刑。2001年,陳紹紅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申訴被駁回。
  2005年12月,陳紹紅假釋出獄。2008年,假釋考驗期滿,他開始向多個部門反映情況。
  但因地區調整,負責終審的南寧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撤銷。事隔近10年,當初的辦案人員大多也調整崗位、退休或去世。
  2012年8月,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受理了陳紹紅的刑事覆核申請,併為其做了筆錄。時隔一年多,檢方人士告訴記者,該案目前還處於內部初查階段,尚未立案。
  而在當年的案發現場,房屋已無人居住,目擊者大多外出打工。死者的弟弟告訴記者,他們家後來分好幾次獲得了賠償。
  一些認識陳紹紅的民警依然有些可惜:他工作勤懇,但是“個人英雄主義比較濃”,當時不應該開槍示警。
  儘管時過境遷,但對於陳紹紅而言,這件事成為他的心靈包袱。他說,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,把公民的疑問徹底搞明白。
  劉密告訴記者,該案經過專案組內部討論,不是一兩人說了算的,“退一萬步,就算公安錯了,難道檢察院也跟著笨蛋?”
  他稱,專案組其實已找到擊中死者的彈頭。“如果打一槍,可以認定過失致人死亡;他打了兩槍,還有什麼話說?但是,哪一槍打中他的頭部,這個保密。”
  “我不讓他知道我們找到了彈頭,我為什麼要把案情告訴他呢?法院也不講。”劉密表示,嫌疑人應該把作案過程如實交代,但公安可以講也可以不講,“我們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把案情都告訴你。”
  “如果案子搞錯,我們要負法律責任,這是永遠追究的。”劉密說,2011年,上級曾就此事成立工作組,但是沒有發現問題。
  本報南寧11月10日電  (原標題:消失的第二枚子彈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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